2008年4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离婚诉请被驳回 六个月内不再诉

  案情实录:雷某与俞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,雷某曾于2007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但是此后,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2007年12月13日,雷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。

  审理结果: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
  法官点评: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凡是人民法院调解和好、原告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,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,裁定驳回起诉。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,一方面是给当事人缓和矛盾、改善婚姻关系的时间,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滥诉,浪费司法资源。
  本案受理后,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7年4月,雷某在离婚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后,曾提起上诉。2007年8月2日,雷某申请撤回上诉。现在,雷某撤回上诉后不满6个月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故裁定驳回其起诉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开声祥